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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中午,老王开车回家送东西,车停在楼下,他想着自己家住在二楼,把东西送上楼就下来了,时间也就两分钟,于是车就没熄火。两分钟后老杨下楼,结果大吃一惊:车不见了。
老王赶紧报警。警察调集小区和道路沿途的监控发现,老王刚上楼,车就被人开出了小区,并且在不远处的十字路口闯红灯与右侧驶来的一辆机动车发生了碰撞,两车均受损严重,双方司机已经被带到了交警队。
老王赶到交警队,一看“偷车贼”自己认识,是同单元邻居小张。经询问得知,小张下楼去买菜,看见老王的车停在楼下没有熄火,车里还没人,小张自己刚拿了驾照,于是就想开车试试,恰巧菜市场也不远,开上车去去就回,这个送上门的机会岂能错过。于是开车走人。谁知他不仅闯了红灯,还与其他车辆发生了碰撞。
由于协商未果,一个月后,受害人将小张和老杨诉至法院,要求老杨与小张在交强险赔偿以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2条规定: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老王对于交强险赔偿以后的余额部分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其余则由小张承担。
普法:机动车在修理期间被擅自使用,如何确定赔偿义务人?
根据《民法典》第1209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在修理期间,如果被修理工人擅自使用或者修理工厂擅自借给他人使用等情况下产生的损害赔偿,机动车的所有人一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此时所有人根本无法管理支配该机动车,而且机动车所有人也不是发生交通事故时使用机动车的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