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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称,缴存人购买盐城市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在盐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以下简称“购房人”)购买盐城市域内新建商品住房且符合购房提取条件的,可以凭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买卖议定书》),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配偶及未婚子女;未婚缴存人的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购房人及符合提取条件的家庭成员提取总额为截至《商品房买卖合同》(含《商品房买卖议定书》)签订日期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最高不得超过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据了解,此前已有多地明确可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
广东省梅州市
近日,梅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梅州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推出五大方面共23条措施。其中明确提出,鼓励居民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作首付,继续支持城镇老旧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配合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工作。
重庆市
8月11日,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称,缴存人及其配偶使用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重庆市新建商品住房,符合该市相关提取政策的,可提供《委托书》、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直接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资金由缴存人委托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支付至相关项目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缴存人与开发企业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会同开发企业及时退回提取资金。
安徽省阜阳市
8月10日,阜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称,在该市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通知自印发之日执行,有效期一年。
海南省
8月2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向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机构”)申请提取购房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公积金机构对购房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将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合同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直接支付给开发企业(属于预售房屋的,代付至开发企业预售资金监管账户)。